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30号)
《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鸿忠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促进食用菌产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 菌种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食用菌种质资源,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按照《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采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