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计划
第七条 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部门或行业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县(市)政府应当根据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当年9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项目计划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通过后,由项目审批部门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投资规模在50万元及以下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按照《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下达立项批复,不再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业主无需另行编制项目建议书,按照《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或信息化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信息化相关专家和有关单位对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通过后下达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报批,审批通过后按照《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要求》,招标选定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并由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批;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下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