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信息化规划与计划,实施信息化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项目,是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和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市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对全市信息化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市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依法负责审批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编制下达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计划的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本级重大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维护,提出全市电子政务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各部门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由本部门作为项目业主,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经项目审批部门确认的初步设计方案实施建设;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