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市场就业服务机制。要加快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
(五)加强失业预警调控。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就业工作造成的影响,做好各类企业裁员监测工作,防和化解企业集大规模裁员现象的发生。要尽快研究制订市区两级失业预警方案,提高各级政府预防失业及失业宏观调控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
(六)落实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各级工商、税务和卫生等部门,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申办各类服务业企业的,要简化程序,认真指导,免费提供政策、法律和信息咨询服务。对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部门要准予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就业困难人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初始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城市规划要考虑自谋职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整顿市容过程中要合理安排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经营场地;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安排一定比例租赁给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七)落实企业吸纳就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具体额度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办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八)落实扶持困难人员就业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被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吸纳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最长期限为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对城镇“零就业”和农村牧区“零转移”家庭中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开展专项援助活动。采取岗位援助、信息援助、政策援助、保障援助等手段,优先安排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有就业愿望和转移条件的零转移家庭,逐步实现每户至少一人转移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