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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包府发[2009]5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8 ]1 07号)精神,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要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始终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技能培训、扶持创业实践、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大胆创新,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牧民工等群体就业。项目开工建设时,要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鼓励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 ]117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的措施和办法。通过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5项社会保险,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合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和就业专项资金支 付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和岗位补贴,支持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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