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山路、新华大街楼宇亮化和广告牌匾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呼政发〔2009〕26号)
为了以整洁优美的市容市貌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切实提升首府商业核心区的价值,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中山路、新华大街楼宇亮化和广告牌匾等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本着“高、精、新、美”的高品位原则,中山路、新华大街楼宇亮化和广告牌匾整治要统一设计,分户实施,达到美化亮化的最佳效果。
二、整治范围:中山路(东起呼伦路口,西至通道南街南口)以及与中山路交叉路口50米延伸段,新华广场周边,博物馆游园周边,新华大街(从市党政办公大楼前腾飞路口起至通道街口)。
三、整治内容包括:大型户外广告、墙体广告、霓虹灯广告、招牌广告、灯箱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亮化设施、道路铺装等。
四、以下广告需要拆除:
(一)位置设置不当的户外广告;陈旧、简陋、粗糙的户外广告(包括公共设施、射灯、高立柱广告);建筑物楼顶设置的广告;
(二)面积过大的墙体广告;随意设置的墙体广告;陈旧破损、档次较低、不符合规范、安全性能差的墙体广告、招牌广告;
(三)样式落后、色彩表现低俗的霓虹灯广告;制作粗糙、残缺、破损的霓虹 灯招牌;
(四)制作工艺粗糙、简陋、色调不搭配、年久失修、灯管残缺破损的LED广告牌;
(五)其他需要拆除的广告。
五、楼顶只允许按设计要求设置用亚克力吸塑或霓虹灯材料制作的单体单位(企业)名称牌匾;招牌广告要按照统一设计、统一规格、一店一匾、版面规范、风格多样、制作精良、简单明快的原则设置; LED广告牌设置要注重后期保养与维护;电子显示屏应按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的规格、位置、材料要求设置;墙体广告的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物景观;消防通道不得设置招牌广告;中山路交通路口不得设置电子显示屏。
六、各广告业主和重点整治楼宇的产权所有者、使用者要按照设计要求积极主动进行楼宇亮化和广告牌匾整治,整治费用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