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9〕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全省粮食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市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努力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目标,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粮食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粮食生产,是应对国际农产品市场变化,保证市场有效供给,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实现农民增收的客观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粮食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区、县(市)要成立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解决粮食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考核责任制,坚持粮食生产区、县(市)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确保粮食生产面积稳定增长。力争全市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530万亩以上,粮食总产量稳定在240万吨以上。其中水稻种植面积510万亩以上,并且确保早稻种植面积225万亩以上。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保护耕地,坚决杜绝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要认真落实治理耕地抛荒工作责任制,坚决遏制水稻生产“双改单”,积极引导农民扩大双季稻种植面积。要积极鼓励有耕种能力的农户代耕代种,帮助农民解决因外出务工或劳力缺乏造成无人耕种的问题。要鼓励和引导农户在不改变耕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适度流转,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大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以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活动为契机,在长沙县的果园、路口,望城县的格塘、新康,宁乡县的回龙铺、双江口等乡(镇)开展粮食万亩高产创建活动。集中组织重大增产技术推广,落实增产技术措施,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单产,全面提升粮食生产综合生产能力。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有机统一的粮食高产示范体系,确保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取得实际成效。同时,各区、县(市)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县、乡农技服务机构的定岗、定编、定员工作,切实落实农技服务人员的工作待遇,建立职能强化、网络健全、服务可靠的基层农技服务体系,为发展粮食生产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
四、切实加大粮食生产的投入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千方百计增加粮食生产的投入,支持发展粮食生产。一是提高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标准。2009年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标准由2008年的每亩89.5元提高到每亩94元左右。二是进一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即早籼稻90元/100斤,中晚籼稻92元/100斤,粳籼稻95元/100斤,比2008年平均提高13元。三是进一步加大农机具购置补贴力度。提高对插秧机、全喂入联合收割机、耕整机、小型拖拉机、施耕机和铧式犁等部分机具的补贴标准。四是加大对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扶持。2009年市政府继续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兑现粮食生产目标考核,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优质稻产业化基地建设,扶持龙头企业、种粮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发展粮食生产。各区、县(市)要切实按照《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扶持发展生产确保市场供应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7〕29号)文件要求,在国家粮食奖励资金中拿出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同时对优质粮产业工程给予资金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