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登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字〔2009〕76号 2009年4月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
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自治区土地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
土地登记办法》第
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进行土地登记的范围交由属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登记。
二、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与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及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做好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的衔接移交工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变更、注销登记时,原发证机关与自治区土地登记储备中心要积极配合。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对土地登记资料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要复印保留,以备查询。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登记机构要按照《
土地登记办法》,严格依法进行土地登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使全区土地登记工作逐步迈入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