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职能职责,完善功能配套,提供救治、教育和习艺劳动条件,保证收治需求。公安、司法行政管理(劳教)部门要深挖潜力,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人力、物力资源,以降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行政成本。
(二)戒毒康复场所建设。自治区司法行政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协商,在积极筹建自治区级戒毒康复场所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地现有场所资源设立戒毒康复场所,为我区强制隔离戒毒出所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的康复人员提供生活、劳动场所,以巩固戒毒成效,降低复吸率。
(三)收治伤病残特殊吸毒人员的戒毒场所建设。鉴于伤病残(包括传染病)吸毒成瘾人员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原有的收治条件,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协商、规划,在现有戒毒场所内划出专门区域,进行新建或改扩建,作为收治伤病残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毒场所。公安部门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整合现有场所资源,提高收治伤病残吸毒人员的能力。
五、努力协调落实戒毒工作人员编制和经费
《禁毒法》的相关规定,改变了原有戒毒工作体制格局,也要求建立相应的与之配套的管理机制。各地要大力支持社区戒毒工作,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经费投入,研究解决戒毒工作人员编制问题,依法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协调解决戒毒和康复工作人员编制问题。各地要按照
《禁毒法》有关要求,根据戒毒工作需要研究解决社区戒毒及康复机构专职人员和强制戒毒所人员的编制问题,以保证社区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保障强制隔离戒毒经费。各地要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戒毒期间维持治疗、生活的基本经费,具体补贴标准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关于调整全区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的通知》(内财行〔2007〕1034号)执行。对于伤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医疗、生活等费用,可按照略高于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给养标准执行。
(三)保障戒毒场所建设经费。各盟市公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戒毒工作实际,做好戒毒场所新建或改扩建所需经费计划,各级政府应对本级戒毒场所建设经费予以保障。
(四)保障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建设和运转经费。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试点的地区,地方财政应保证试点门诊建设和维持运转的经费需要。
六、进一步强化对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