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
《禁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确保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落实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人员及场所。一是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社区吸毒成瘾人员情况,配备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专兼职人员。二是成立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监护小组,负责落实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监护小组由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或禁毒志愿者、戒毒人员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及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组成。三是积极着手建立禁毒志愿者组织,招募禁毒志愿者,为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四是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帮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办公场所。
(二)建立与社区戒毒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各地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要大力推进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建设,积极配合社区开展戒毒康复工作。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等地区要尽快在盟市所在地建立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实有(阿片类)吸毒成瘾人员500人的重点旗县(市、区),原则上也要设立1个符合社区戒毒工作要求的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自治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社区戒毒医疗机构的建设标准,并积极开展对相关医务人员的戒毒治疗业务培训。
(三)制定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与原有戒毒工作相衔接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戒毒工作模式的顺利转换。各盟市禁毒委员会要结合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具体规定,按照
公安部《关于做好新旧戒毒体制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禁毒〔2008〕346号)要求,对新旧戒毒体制过渡工作的衔接问题提出具体实施办法,保证转变工作有章可循。
四、切实加强戒毒管理体系和场所建设
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同为戒毒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按照
《禁毒法》的有关规定,在开展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同时,尽快理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关系。在国家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体制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我区的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由公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承担。公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
《禁毒法》规定,为吸毒成瘾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生理脱毒、心理治疗、道德法制教育、康复训练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重返社会。同时,各地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科学合理、满足需求、避免浪费、有效整合的原则,切实加快戒毒场所建设和戒毒管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戒毒场所的功能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