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24号 2009年4月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
《禁毒法》)明确了禁毒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对禁吸戒毒工作做出了重大改革,提出了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全新的戒毒工作模式。为认真贯彻落实
《禁毒法》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区的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是
《禁毒法》的重要内容,既是禁毒工作模式中改变最大、涉及部门和程序最多的一项规定,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按照
《禁毒法》的相关规定,切实落实好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是具体承担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主要任务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深刻理解开展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重要性,依法做好本地区的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
二、认真落实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职责分工
《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为保证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禁毒法》规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卫生部门负责将社区戒毒医疗和护理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戒毒纳入社区建设,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社区戒毒工作。人事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公安机关负责对社区戒毒人员的审批和定期检测工作,对违反社区戒毒规定和社区戒毒协议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对刑满释放和被采取强制措施释放的吸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禁毒法制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康复人员的文化教育工作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负责对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经费及戒毒科研经费予以保障。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通过各部门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努力帮助吸毒人员彻底戒断毒瘾,恢复身心健康,重返社会,减少社会危害。
三、积极保障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