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补充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9〕24号 2009年3月1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8号,以下简称《通知》)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已与员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含服务业),也应纳入困难企业界定范围。
二、上述企业必须同时符合《通知》规定的四个界定条件,必须已与企业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必须充分考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
三、《通知》所称统筹地区是指盟市一级。盟市组织困难企业的认定,必须按《通知》要求进行公示,并同时报自治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合审查小组办公室备案。自治区将于近期组织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