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9〕55号 2009年3月3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努力推进防震减灾事业,现已初步建立了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体系,防震减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有些地区仍存在着对防震减灾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为了切实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重要性,按照新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各级防震减灾规划,足额核定、落实现有人员编制经费、监测项目日常运行维护经费和“三网一员”工作经费,并随着事业发展相应增加。
二、各地要依法对地震监测环境进行保护,尽量避免或减少干扰破坏。现在一些受干扰破坏的地震台站,当地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予以解决。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城乡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和抗震设防行政审批工作。抗震设防要求未列入行政审批的地区要尽快将此项工作列入行政审批;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要尽快将城市活断层探测工作列入计划,早日开展此项工作。
四、自治区公安消防、地震、人防、卫生等部门要按照2009年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尽快组织一次地震演练,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适度组织一次地震应急演练。各地区要尽快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建立政府主导,信息畅通,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管理机制,使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运行。
五、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地震部门的应急装备普遍较差,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应急交通、通讯工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相关落实情况于2009年5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内蒙古地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