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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政府重要决策、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实信息,一律采用省政府督察室提供的经厅分管领导审定的信息。
  省政府参事、文史馆员的活动信息,一律采用参事工作处提供的经厅分管领导审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规范性信息主要包括法规规章、政府工作报告、统计公报、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等,信息的采集一律采用该信息制作单位报送或从其网站上抓取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上述各类规范性信息,如辽宁日报已公开发表,采编人员可以采集。
  第十四条 采编人员不得擅自从其他渠道采政府信息,不得采集未经报送单位保密审查和领导审批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的编辑

  第十五条 采编人员在对信息进行编辑时,应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通过信息报送渠道采集的信息,认为可能含有不宜公开内容的,应交由报送单位重新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规范性信息的编辑,以格式排版为主,不得擅自修改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动态性信息的编辑,可根据具体需求适当修改内容,但不得改变其信息主体意思。
  第十八条 编辑信息时,要特别注意删除涉及以下方面的文字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四)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五)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六)政府的内部事务或非重要的日常性活动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信息的审核、签发与发布

  第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签发与发布制度。按照工作流程,实行专人审核、专人签发、专人发布,明确权限,责任到人。
  第二十条 设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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