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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办[2009]24号)


厅内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已发布或将要发布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的信息。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信息和省政府门户网站通过其他渠道采集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信息实行采集、编辑、审核、签发、发布的程序。信息保密审查须贯穿上述程序各环节。

第二章 信息的采集

  第四条 信息采集主要通过信息报送、网上抓取和栏目共建等方式实现。
  第五条 信息报送,是指省政府门户网站收到内容保障责任单位以电子文本或纸质文本形式报送的信息。在采集报送信息时,凡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系统”报送的电子文本信息,通过书面方式报送的具有单位公章或领导签字的纸质文本信息,可视为已经报送单位保密审查和领导审批。
  第六条 网上抓取,是指省政府门户网站采编人员根据栏目需求,利用技术手段从其他网站上抓取的信息。抓取信息的网站,应控制在以下范围内:
  (一)中央政府和国家部委网站,各省、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网站;
  (二)地市级以上党刊、党报或当地党委宣传部门主办的新闻网站;
  (三)地市级以上人大、政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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