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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意见

  (四)要减免农村信用社有关税费。
  农村信用社接受的抵贷房产,在闲置期间,纳税有困难的,暂不征收房产税;抵债房产出租的收入,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经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农村信用社的房产补办《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时,免收房屋测量费。土地登记在农村信用社提供四邻签字盖章的地籍调查表、符合要求的宗地图及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后,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以减轻农村信用社费用负担。农村信用社的办公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工作的领导。要把农村信用社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综合考虑。要吸收农村信用社作为参加各级党政部门研究农业发展重大问题的会议常任单位,主动听取农村信用社的意见。市、县、镇三级政府都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定期听取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市、县都要建立由政府牵头,财政、维稳办、农村信用社和人民银行、银监局分支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负责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省金融办要加强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指导,对省联社领导班子任期履职情况和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考核结果。
  (二)省联社要切实履行好“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要把全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工作作为今后五年工作的重点,将目标任务按年进行细化和分解,落实到县联社、基层社,到岗到人,并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确保实现目标。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并向各级政府进行汇报,主动争取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确保进一步深化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多方配合,努力形成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合力。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财政、税务、监察、审计、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要落实好省政府确定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各项政策,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加快发展步伐。人民银行、银监局等中央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帮助争取国家政策的支持,加强风险的防范,努力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全面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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