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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意见

  4重点支持“一村一品”发展。农村信用社要发挥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把支持农户发展“一村一品”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按照省上“提升示范村、扩大推进村,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总体要求,加大对推进村特色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改进对农户的信贷服务,认真开展农户评级授信,适当降低农户贷款利率,简化农户贷款程序,破解农户发展生产的资金瓶颈,促进农业发展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三、全力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
  (一)要创造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经营环境。
  各级政府部门要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为农村信用社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要取消在农村信用社的开户限制,鼓励各级财政性涉农资金和基金尽可能多的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主动协调地方所属大中型企业加强与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各类账户,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的实力。要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重点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涉农建设项目,支持农村信用社与金融同业的合作,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展优良客户,促进农村信用社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
  (二)要帮助农村信用社加大清收不良贷款的力度。
  对农村信用社接受的基金会贷款,各级政府担保承诺未兑现的必须全部兑现;对各级政府部门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有关政府部门要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一时难以归还的,要变更或落实担保方式,提供足值抵押物,或者用土地、房屋、林地等优质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对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对不良贷款负有担保责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其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的清理工作。农村信用社要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与农村信用社有贷款关系企业的更名、股权变更登记时要依法登记,支持农村信用社防范风险和避免债权的流失。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诉讼案件,司法部门要依法快立案、快审理和快执行,切实解决农村信用社贷款诉讼“难”的问题。
  (三)要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风险统筹金。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信用社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省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21号)精神,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统筹金,落实资金来源。农村信用社应从2008年起连续5年按照上年末存款余额1‰提取风险统筹金列入经营成本。省财政从2009年起至2013年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门用于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统筹金,与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情况挂钩,达到考核要求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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