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大力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个人优先发放贷款。
(六)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电信、邮政、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
(七)公安、教育等部门要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城市棚户区内房屋拆迁安置凭证,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和义务教育入学手续,享受安置地入学的同等待遇。
六、项目资金筹措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由省、市、区、企业及棚户区改造居民共同出资。省、市各配套 10 %,棚户区改造居民负担一部分,其余资金由山城区、鹤山区及企业通过土地运作、商业房开发,银行贷款、财政安排以及税费返还等方式筹措。
七、责任分工
(一)成立鹤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及日常工作。
(二)山城区、鹤山区为所辖区内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项目法人,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筹集本区配套资金;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户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做好辖区内棚户区的入户调查,旧房拆迁、补偿,安置房的建设和分配;负责有关信访稳定工作。
(三)市发改委负责省配套资金的争取协调,市财政局负责市配套资金的筹措和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四)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对实施改造的城市棚户区项目,有关区政府提供所需基础资料,市规划局及时办理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划许可和审批手续。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用地审批工作,编制老城区地质状况评估报告。
(六)市建设局负责工程管理的指导,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监督。
(七)市房管局会同市拆迁办组织做好拆迁房屋的评估工作,办理房产手续。
(八)市拆迁办负责办理拆迁手续,依法监督拆迁、补偿和安置。
(九)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十)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辖职工的思想工作,主动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