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改造,确保稳定。严格执行土地和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妥善解决好群众的实际困难,确保社会稳定。
二、改造范围
山城区、鹤山区城市建成区内平房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成新率低、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城市居民居住区。
三、实施程序
(一)山城区、鹤山区政府按照确定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制定年度改造计划,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的函”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产权灭籍、拆迁、开工等手续。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确定后,区政府向市规划局提出该项目规划条件的申请。
(三)规划条件确定后,区政府依法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将招标结果报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设标准
(一)符合《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 〕 258 号)中有关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和《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鹤规〔 2004 〕 31 号);
(二)棚户区及周边区域的市容市貌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三)绿地面积达到有关规定标准。
(四)公共基础设施完善。
五、优惠政策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鹤煤公司棚户区改造工程的优惠政策及国家新出台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二)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住宅用地实行划拨。涉及多产权单位土地,原属于行政划拨的,政府收回后仍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直接对区棚改办或有关建设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手续。
(三)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益由市财政全额划拨给区财政。区财政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该项目的改造建设。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在办理土地、规划、施工、房产等手续时,有关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 急事速办,特事特办,以利工程快速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