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9〕14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在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发挥社会保险作用,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原则及执行期限。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不出险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可同时缓缴,也可部分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从申请缓缴受理之日起不计收滞纳金。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审核、批准程序。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所在地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提出缓缴申请,填写《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二、阶段性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一)降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的原则和执行期限。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不出险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降低费率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可同步下调,也可下调其中一项或几项费率。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保持不变。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医疗保险费率:各统筹地区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扣除关闭破产企业一次性预留的医疗保险费后)不低于1年支付水平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