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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紧急通知
(豫政办明电[2009]2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期,全省各地燃放“孔明灯”现象较为普遍,引发了多起火灾事故,对消防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对航空安全带来一定威胁。“孔明灯”是以固体酒精等燃料为热源,通过加热纸质灯笼内的空气产生浮力,可随风飘荡的空飘灯笼。“孔明灯”属于飘浮不定的明火,在施放过程中受到风速气流的影响,容易造成燃料泄漏或引燃纸制灯罩,一旦飘落到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居民屋顶、阳台、草地、林地、垃圾堆等可燃物较多的地方极易引发火灾,甚至造成人员伤亡。为消除“孔明灯”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建成区、文物景点周边、加油加气站、油库、燃气储备站、可燃物资仓库、森林防火重点区、机场净空控制区等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并没收产品;对在禁售区内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有关执法部门要予以清理。

  三、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 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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