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促进就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统筹做好城乡就业促进工作。
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地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