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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明政办〔2009〕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8〕18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稳定就业局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闽政办〔2009〕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达2009年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全市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主要指标

  (一)全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

  (二)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数2.2万人以上,其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1万人,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0.35万人;

  (三)新增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4.5万人。

  二、各级政府要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就业工作的责任意识,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力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新增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政府目标责任制。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市里下达的各项指标(详见附件)层层分解,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建立和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2010年一季度组织自查。市政府将于2010年二季度对各地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督查。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9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表

项 目

城镇新增  就业人员

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人数

城镇就业

困难对象

再就业

城镇登记  失业率

新增农村劳动力

转移就业人数

单位

( 人)

( 人)

( 人)

(%)

( 人)

三明

22000

11000

3500

4.20

45000

市直

0

0

0

4.30

0

三元

1900

1200

400

4.2

1100

梅列

2000

1100

400

4.2

1000

永安

3000

1400

450

4.1

4400

明溪

1150

660

180

4.2

3000

清流

1100

750

140

4.2

3300

宁化

1800

1100

350

4.3

5000

大田

2200

800

300

4.2

5000

尤溪

2550

800

300

4.2

5200

沙县

2600

1100

350

4.1

4800

将乐

1400

850

250

4.2

4200

泰宁

1100

600

180

4.1

3900

建宁

1200

640

200

4.4

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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