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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二)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各县、市、区要制定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包括提出申请、项目洽谈、合同签订、合同鉴证、备案登记、收益兑现、纠纷调处等内容。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切实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三)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必须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书面合同,明确流转土地的面积、四至、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流转合同应报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统一流转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四)建立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告;发包方对承包方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流转情况的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五)健全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要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健全土地流转信访制度。对目前已流转的土地,要组织开展全面的清查工作,凡流转手续不全的,要尽快补全;凡合同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引导、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修订合同或建立新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和归档工作。
  五、多措并举,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
  (一)强化土地流转服务。要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土地流转指导服务组织,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工作。探索建立市、县两级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形成土地流转信息发布、法律政策咨询、经营主体准入、管理服务、价格指导等机制。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切实承担土地流转指导服务职责,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与相应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专人管理,按信息储备、规范登记、挂牌流转、底价指导、收益递增、公平交易的模式,为土地流转双方及时提供服务。村级组织是土地流转中最为重要的组织载体,要依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引导、协调和服务作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接受农户委托流转;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个别流出农户要求继续经营土地的,村级组织应当用机动地依法调整,或帮助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与其他承包方互换。要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作用,统一组织开展土地流转,为成员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土地流转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形成集中连片流转且期限较长的流出农户等的补助和奖励。各级政府相关支农资金和项目要向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流转土地,在符合立项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土地整理、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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