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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有关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尾矿库企业:

  为强化我市尾矿库的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省安委会2008年第三季度扩大会议和《关于省管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意见》(辽安监管一[2009]5号)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监管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并经选矿厂选出精矿后所排放的废渣,设计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企业,应按本意见执行。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监管原则,我市行政辖区内尾矿库的建设、闭库以及闭库后再利用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属地区、县(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二、监管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1. 负责组织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及现场审查工作。

  2. 负责尾矿库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3. 负责尾矿库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培训及安全资格证的颁发。

  4. 负责尾矿库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实现尾矿库自动监测、坝体位移监测、浸润线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

  5.负责尾矿库申请标准化企业的推进以及标准化材料审核与申报工作。

  (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1. 负责尾矿库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2. 负责制定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计划,并开展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 负责组织开展尾矿库事故的指挥、抢险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权限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尾矿库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尾矿库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负责尾矿库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6.负责指导和督促尾矿库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评审和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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