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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地区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现状,进一步提高建材行业安全监管人员自身素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建材行业企业日常检查,特别要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要按照《建材工业劳动保护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加强职业卫生的督导,特别是对粉尘、高温和有毒有害环境职业卫生现场加强监管;要强化源头管理,按照《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67号)要求,将监管关口前移,实现预防为主。

  三、督促企业、履行职责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坚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组织辖区内建材企业学习并落实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督促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企业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督促企业建立并完善针对本企业特殊工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导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指导企业编制完成应急预案;配合企业搞好对特殊工种及生产一线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执法,对事故的处理要加大处罚力度,力求做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确保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四、登记建档、分类监管

  各地区要在2007年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建材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填报《沈阳市建材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建立起建材行业安全监管档案。对重点企业,尤其是近两年内发生过重伤和死亡事故以及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伤害事故的企业,要加强日常管理,要登记建档,分类监管。同时,要组织本辖区内重点企业研讨《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各地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请各地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和《沈阳市建材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报市安监局监管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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