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广泛深入开展社会扶贫。在认真组织好领导包点、机关定点、干部捐资扶贫的同时,充分利用“亲情、乡情、友情”感召知名人士、慈善机构和社会团体,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扶贫工作,全方位、多途径推进贫困嘎查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根据各地区、各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帮扶措施,重点在招商引资、农牧民转移、生态建设、培训就业等方面进行指导帮扶。引导和组织社会各界深入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等多种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扶贫开发的良好氛围。继续加强国家机关和北京市对口帮扶的协调工作,积极引导区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扶贫事业。
(十三)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贫困嘎查村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创造性,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产业结构,改善生产条件,注重防灾减灾,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加强水利、道路、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要求,一手抓建设,一手抓管护,建管并举,使其正常发挥作用。同时,对生态环境条件差、扶贫难度较大的特殊区域或农牧户,不再进行基础设施投入,结合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给予更加宽松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农牧民搬迁转移,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增加收入。
三、加强领导,推动扶贫开发工作纵深发展
(十四)强化工作责任制。各旗县市区主要领导是扶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扶贫开发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千方百计筹措扶贫资金,集中财力、集中人力,重点解决贫困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怀着关心农牧民群众疾苦、体察群众冷暖的为民意识,舍得出钱出力,造福一方百姓。要定期不定期对各部门扶贫任务进行监督检查,采取自查和他查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各项扶贫任务落到实处。
(十五)强化组织协调作用。各旗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完善协调机制,定期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研究扶贫开发工作,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各级扶贫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职能,努力适应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十六)完善扶贫开发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农村牧区人口转移、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以嘎查村为单位,进一步修订完善扶贫开发规划。要召开嘎查村民代表大会或嘎查村民大会充分讨论,广泛征求嘎查村民意见,确保制定的规划切实可行,体现群众意愿,凝聚群众力量。
(十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增强贫困嘎查村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要继续落实党员干部驻嘎查村制度,把一批政治思想好、作风过得硬、工作能力强、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年轻干部选派到基层,帮助贫困嘎查村建班子、带队伍、抓发展。要积极探索完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与扶贫开发工作有机结合,同步制定规划,同步检查考核,开创贫困嘎查村党员提高素质、干部增长本领、能人发家致富、群众得到实惠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