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适当放开重点建设项目急需建筑材料采矿权设置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09]7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精神,为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重大决策,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建筑材料供应,决定适当放开部分建筑材料采矿权设置。具体要求如下:
一、本次适当放开采矿权设置的矿种为建筑用石料、砂石、砖瓦用粘土(限已有矿业权增扩矿区范围)。
二、新设置的采矿权必须位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所在的县(市、区),并按照基本满足重点建设项目需求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设置,确保供需平衡。
三、对已有的砖瓦粘土采矿权人(省政府2007年核定保留制砖企业)申请资源的,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采取公开定向有偿方式适当配置粘土资源。
四、新设置的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不得在重要的风景名胜区、水源地、铁路、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设置采矿权。
五、新设置的采矿权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规划,提出意见,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公开出让,但不得委托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