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发展的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发展的意见
(本政办发〔2009〕5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关于本溪市积极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本房发〔2008〕60号),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较快发展,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现就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房地产金融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各商业银行要抓紧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对有效益、有市场、有信用的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向上级争取信贷额度,为企业提供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发挥企业和个人闲散资金的潜在效能,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投资我市房地产开发领域。
  二、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鼓励政策。对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商品住房的,比照改善型住房政策,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个人贷款购房,贷款本息可抵顶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09年4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的,可返还购房人本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交纳的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支付按揭贷款本息。
  四、各区政府要启动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年补贴资金总额由各区政府自行确定,补贴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补贴时间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五、放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对本市农村人口和在本市工作的外地常住人口,在2009年4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可按本市城镇居民同等条件购买现有经济适用住房,进户后购房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将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的户籍落到住房所在地城市户籍。
  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购买商品住房,不设置限制条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