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畜类定点屠宰厂。
1.班产设计能力:犬20条以上,驴、马、骡10头以上。
2.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具备清扫、冲洗和消毒条件的屠宰、加工、储藏等基础设施,并有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应符合国家动物防疫条件及《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要求。
四、审批程序
屠宰厂(场)建设审批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审批程序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审批验收程序。
1.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其会同当地同级畜牧兽医、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征求省商务厅意见后,报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确定。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或交工后,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验收,符合《条例》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3.申请人应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4.全省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发放情况由省商务厅统一备案,同时通报商务部并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
(二)小型生猪屠宰场审批验收程序。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由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按照《条例》规定的定点屠宰企业审批程序确定,并颁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在本规划发布后60个工作日内报省商务厅备案。
(三)其他畜禽屠宰厂审批验收程序。
1.申请设立其他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申请人应向所在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其会同同级畜牧兽医、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2.经批准设立的其他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开业前,应向所在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商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3.申请人应持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