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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2009)

  (四)满足群众生活实际需要。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

  三、设置标准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要达到《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生猪屠宰厂(场)。

  1.生猪定点屠宰厂按照《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2.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仅限于向当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屠宰场点,应符合下列标准:符合卫生、环保、动物防疫等基本要求;有独立的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屠宰间;屠宰车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其墙面、地面采用不渗水材料;有经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病害肉处理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消毒药品;屠宰车间内有麻电、烫池、吊挂和可装头蹄不落地的容器等设施设备。

  (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

  1.班产设计能力:牛10头以上,羊30只以上。

  2.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符合清真习俗。

  3.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加工、储藏等基础设施。牛屠宰放血线轨道应距地面4.5米至5米,挂牛间距不小于1.2米。羊屠宰放血线轨道应距地面2.4米至2.6米,挂羊间距应大于0.8米,并有与屠宰相适应的吊挂轨道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屠宰厂(场)设施、卫生管理、加工工艺、成品贮藏和运输应符合国家《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要求。

  (三)禽类定点屠宰厂(场)。

  1.班产设计能力:鸡500只以上,鹅、鸭200只以上。

  2.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卫生管理、加工工艺、成品储藏和运输能力,并有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清真禽类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符合清真习俗。

  4.屠宰工艺流程应符合国家《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NY/T330-1997)及《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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