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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2009)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修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黑政发〔2009〕3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已经省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学规划和设置畜禽屠宰厂(场)点,确保畜禽屠宰厂(场)高起点、规范化发展,对于促进全省畜禽养殖和屠宰产业发展,打造我省肉类品牌形象,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省规模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屠宰企业110家,仅占全省屠宰加工企业数量的8%,一些地方还存在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偏多、选址不当、设施设备不达标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出台新规划为契机,严格执行标准,合理布局,不断提高畜禽屠宰管理水平。

  一、各市(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在组织确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时,要严格掌握定点标准和条件,遵守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屠宰技术以及城市建设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要求,防止定点屠宰企业过多过滥。对于违反程序审批定点屠宰企业的行为,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屠宰加工行业发展,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帮助企业改善加工环境、更新生产设备、改造排污设施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我省肉类品质好、资源丰富的优势,叫响龙江肉类品牌。

  三、各市(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对现有畜禽屠宰厂(场)点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不达标或者不按国家要求程序组织屠宰加工的屠宰厂(场)点,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然达不到标准的,按规定程序取消定点资格。

  四、对设置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采取不同于城市标准的屠宰场点,不能放松屠宰管理工作,要确保农村居民肉类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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