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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精品小城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精品小城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政发〔2009〕39号 2009年4月1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全面提升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精品小城镇创建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坚持城镇化、产业化和特色化“三化”并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规划建设步伐,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城镇功能,提高发展品位和发展质量,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体系、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打下坚实基础。
  二、创建对象
  按照“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能发挥区域带动作用”的标准,综合考虑小城镇规模等级、职能组合、空间分布,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小城镇中选择:一是乡镇区域位置适宜,建成区规模较大,建成区人口在8000人以上;二是乡镇经济基础较好,具有较强历史文化或产业特色,发展潜力较大,对周边乡镇辐射带动能力较强;三是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一定规模、功能配套完善,对周边乡镇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参与精品小城镇创建的乡镇由各县(区)政府申报,原则上在确定的省、市重点中心镇范围内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可适当延伸,每个县(区)申报3-5个,由市建设局会市规划局初审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各县(区)政府要在4月20日前将《精品小城镇创建申报表》(附件1)报至市建设局(市建设大厦1406房间,电话:84387218,联系人:张侩丽)。
  三、创建目标
  精品小城镇创建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一部分精品小城镇成为省内知名小城镇,一部分精品小城镇发展成为功能完善的县域次中心。
  精品小城镇创建的具体目标,按照《精品小城镇创建考核评分表》(附件2)确定。由于小城镇在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现状、区位条件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更高的创建目标。
  四、创建要求
  (一)严格执行规划,规范建设程序。全面落实规划设计“三高”要求,进一步强化村镇建设指导的科学性,适应乡镇建设长远的发展需要。对整个镇区或具体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时,定位要高,定性要准,体现规划高起点;对城镇和每一个项目具体的规划设计参数、指标选择、标准采用,保持超前性和引领性,体现高标准;运用艺术和城市设计的手段,从外部形态的优化、协调、特色三个层次上体现高品位。各县(区)要督促各乡镇对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滚动编制,保持控规覆盖率100%,“一书两证”办证率100%。镇区各类房屋建筑和各类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严禁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在镇区范围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规定范围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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