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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宿政发〔2009〕42号 2009年4月1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切实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快捷、便利的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农村公路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养护体制。县区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公路行业管理、县道管理养护、县乡道路路政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应当成立专门管理养护机构,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县道管理养护工作,包括清扫保洁,专业维修工作,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专业队伍;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专业队伍,没有条件的乡镇,清扫保洁工作可以安排专业队伍,也可以划到村组包干,但道路维修等技术含量比较大的工作,必须组织专业队伍落实。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精神,积极探索实行辖区农村公路统一管理养护方式,以达到专业化、集约化的目的。
  二、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各地政府要根据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需要,按照“县区自筹,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每年年初安排包括清扫保洁、小修、大中修、改善工程经费在内的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除了省市补助资金外,可以通过企业及个人捐赠、农村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补充。其中,村级公路养护资金可以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中解决,须通过村民议事程序表决后方可实施。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记录,专款专用。根据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评定后,按照评定成绩对照相关规定优质优酬,奖优罚劣。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安排财政、审计、农工办、交通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依法依规查处。
  三、切实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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