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延安市政府组建黄河引水工程项目法人的批复
(陕政函〔2009〕50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组建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请示》(延政字〔2008〕8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的规定,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委托你市政府负责组建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请你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组建项目法人,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力争该项工程早日开工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各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