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陕西府谷至山西河曲华莲黄河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政函〔2009〕45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你们《关于府谷至河曲黄河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09〕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陕西府谷至山西河曲黄河大桥K0+165处设立“华莲黄河大桥收费站”,对来往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
二、收费车辆吨(座)位核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或座位数为准。
三、收费标准具体为:(表格略)
四、收费范围:除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都应按规定标准缴纳通行费。
五、收费管理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收费经营公路管理规定,规范大桥收费站管理,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华莲黄河大桥收费站应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辆通行费票据,依法纳税。
六、鉴于府谷至河曲黄河大桥尚未进行竣工验收鉴定,现处于试运营期,该桥试运营期间收费年限暂定3年,自2009年4月18日至2012年4月17日止。待该工程按照《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定最终收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