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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实施步骤及工作规范
  (十一)调查摸底。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征地上的附着物、房屋及塔基占地、青苗赔偿、通道树木等进行统计、核实,计算补偿金额。
  (十二)发布告示。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电网建设工程所需要房屋拆迁、变电所所址、线路通道进行告示。
  (十三)签订合同。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供电公司签订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合同。工程开始施工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例会,通报拆迁补偿工作情况,明确工作要求。
  (十四)接受监督。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相应地段补偿金额在相关地区公布3天,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工程建设单位开工前将补偿款30%汇到专用帐户,其余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发放补偿款。
  五、资金管理及相关纪律
  (十六)设立专户。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电网建设拆迁补偿金专用帐户,负责全市电网建设拆迁补偿金管理工作。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相应设立电网建设拆迁补偿金专用帐户。
  (十七)资金来源。补偿资金由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用户出资建设的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协议,向用户筹措),工程工作经费为补偿金额的3%。工作经费一次性、征地补偿款按照国土部门测算一次性、其他补偿金按工程进度汇至市政府专用帐户。
  (十八)资金使用。各县(区)补偿金由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再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将补偿金拨付到县(区)补偿金专用帐户,由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工程进度发放到位。工作经费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亦按工作进展情况拨付给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九)严肃纪律。建立补偿款收支专门台帐,保证专款专用,程序规范。如有截留、挪用补偿款等现象,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定期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
  六、责任考核及奖惩措施
  (二十)目标考核。将电网建设拆迁补偿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市、县(区)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加强对各地电网建设拆迁补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二十一)总结评比。每年年终由市电网建设拆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区)电网建设及补偿工作进行统一考核、评比,其结果与各地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乡镇主要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相挂钩。
  (二十二)兑现奖惩。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实施奖惩。具体奖惩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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