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
(五)中心城市房屋拆迁标准按照(宿政办发〔2007〕192号)精神执行,其中农村房屋拆迁按各地近两年实际补偿标准执行。征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宿政发〔2006〕2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沭阳、泗阳、泗洪三县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各地现行政策执行。
(七)相关政策。
1.电网建设涉及的相关规费,按照市重点工程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2.变电站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
3.电力线路跨越等级公路、河流但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的,不收取跨越费、河道及堤防占用补偿费。电力线路跨越林区,不砍伐树木的,不收取线路走廊林地占用费;砍伐树木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给排水等设施的,修复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修订版)的通知》(苏建计〔2006〕135号)文件执行。
5.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电信及其设施建设相互妨碍时,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因电网建设项目施工给市政、电信及其设施造成损失的,按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确需拆迁、复建的,按照等效代替、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移或补偿;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所增加的投资,由各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八)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用地及电缆通道一次性经济补偿范围和标准。
1.角钢铁塔基础占地按铁塔基础外露部分外沿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补偿面积。
2.杆型基础占地按基础外沿1米计算补偿面积,方形基础按四边形计算面积,圆形基础按圆形计算面积。
3.电缆通道占地按通道实际外露部分计算补偿面积。
4.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用地一次性补偿标准按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执行。
(九)500千伏线路通道房屋拆迁范围。
1.线路边导线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房屋。
2.最大风偏情况下,边导线对建筑物最小净空距离小于8.5米。
3.房屋所在位置离地1.5米处最大未畸变电场大于4kV/m,磁场强度大于0.1毫特斯拉。
(十)220千伏及以下架空导线与建筑物在最大计算弧垂下最小垂直安全距离满足35千伏4米、110千伏5米、220千伏6米的情况下,被跨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