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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2日)废止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53号 2009年3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电网建设,构造和谐工程建设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发〔2006〕2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08〕117号)精神,结合宿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创新征地拆迁补偿方式方法,积极营造和谐的电网工程建设环境,加快推进电网工程建设,为全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坚强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加快推进与统筹协调相结合。既要围绕电网建设的总体要求,千方百计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进度,又要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及时将征地拆迁群众利益补偿到位。
  坚持依法办事与创新举措相结合。既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又要开拓创新,认真做好宣传、沟通、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坚持统一领导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既要坚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又要强化属地政府第一主体责任,明确任务,落实措施。
  二、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三)管理机构。市、县(区)政府成立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经贸、建设、国土、林业、规划、环保、水务、公安、城管、交通、供电等部门负责人及电网工程建设涉及的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贸委或建设局。
  (四)主要职责。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负总责,负责对电网拆迁补偿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奖励,协调解决电网工程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力量协调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塔基占地、青苗赔偿、通道树木砍伐及补偿款发放工作,解决电网工程建设中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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