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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园林城镇申报和评定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一)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县(市)人民政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同时将请示及申报资料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考核评定
  (一)省建设厅对申报城镇的资料进行审查;
  (二)资料审查合格的,由专家组依据省级园林城镇标准实地考评,提出意见。
  (三)根据专家组考评意见,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省级园林城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命名为“山西省园林城镇”,并予以公布。
  六、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的“山西省园林城镇”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称号。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建议省人民政府撤销其“山西省园林城镇”称号。
  七、其它事项
  (一)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建设厅领导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村镇处。
  (二)园林城镇评选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31日。
  (三)获“山西省园林城镇”称号后,方可申报国家园林城镇。对符合国家园林城镇标准的,由省建设厅推荐申报国家园林城镇。

  附件:《山西省园林城镇申报和评定表》

  山西省园林城镇申报表

  申报单位:(章)                 申报时间 :   年 月

建制镇

名 称

 

镇建成区总人口

(万 人)

 

镇建成区面积

(公 顷)

 

镇建成区绿化

覆盖率(%)

 

镇建成区绿地率

(%)

 

人均公共绿地

(㎡/人)

 

镇总体规划(含绿化规划)编制情况

编制单位

 

编制时间

 

审批单位

 

审批时间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

意 见

 

    

    年  月  日

设区市建设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省评

委会

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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