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园林城镇申报和评定办法》的通知
(晋建村字[2009]16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为了进一步深化园林城镇创建活动,规范省级园林城镇申报、考评及管理工作,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全省六大造林绿化工程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5号)和《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城镇活动的通知》(晋建村字[2008]167号),我厅对原《省级园林城镇申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园林城镇申报和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山西省园林城镇申报和评定办法
为了规范省级园林城镇申报、考评及管理工作,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全省六大造林绿化工程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5号)和《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城镇活动的通知》(晋建村字[2008]16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省级园林城镇实行申报制。除县(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城市建成区内的建制镇以外,其他建制镇均可申报省级园林城镇。
二、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园林城镇的建制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镇人民政府已经制定创建省级园林城镇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实施二年以上。
(二)镇人民政府对照《山西省省级园林城镇标准(暂定)》组织自检,达到省级园林城镇标准。
三、申报资料
(一)省级园林城镇申报表。
(二)镇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省级园林城镇情况的报告(约3000字),图片、音像资料(放映长度不超过15分钟)。
(三)镇建成区园林绿化建设和城镇管理达到省级园林城镇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内容包括城镇概况、城镇建设、镇区公园建设、绿地建设及养护管理、镇容镇貌等)。
(四)已获批准的建制镇总体规划文本中园林绿化部分的复印件。
以上资料需一式三份。
四、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