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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旅游局关于做好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推荐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旅游局关于做好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推荐工作的通知
(晋建村字[2009]173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旅游局:
  为保护和利用村镇特色景观资源,积极发展村镇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考核,根据《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各市建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参照《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导则》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考核办法》,从我省已经公布的旅游名镇名村中择优推荐,参加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综合考核。全省拟推荐15个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各市推荐名额自行确定。
  二、申报资料
  各市推荐的村镇应准备以下申报资料(一式六份):
  (一)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申报表。
  (二)镇(村)基本情况(1500字文字材料)。
  (三)反映镇(村)概况和主要特色的音像资料(15分钟以内)。
  (四)镇(村)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说明书和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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