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每年11月15日前,各市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对所属县(市、区)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汇总,并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七、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对各市汇总上报的所属县(市、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未完成年度解困任务的,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在下达第二年度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时,根据各市、县(市、区)当年未完成任务的户数,对其补助资金予以核减。
八、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根据农村住房解困实施进度,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农村住房解困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九、各级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解困工作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安排下年度农村住房解困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十、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将对农村住房解困工作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
十一、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和收回农村住房解困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并依法进行查处。
十二、各市在农村住房解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报告。
附件:1、山西省农村住房解困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山西省农村住房解困对象核准情况汇总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表1:
山西省农村住房解困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所在县(市、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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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农村住房解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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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农村住房解困所需
资金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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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解困对象类型划分
| 农村低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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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农村住房解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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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边缘户
| | 其中:市级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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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灾因病返贫户
| | 县级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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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
| | 个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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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解困方式划 分
| 新 建
| | 其他(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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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建
| | 已落实的解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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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缮
| | 其中:市、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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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换
| | 个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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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 |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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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困工作
实施情况
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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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省级专项补
助资金数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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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建设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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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 县级财政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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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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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建设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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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 市级财政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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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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