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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山西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六、每年11月15日前,各市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对所属县(市、区)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汇总,并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七、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对各市汇总上报的所属县(市、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未完成年度解困任务的,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在下达第二年度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时,根据各市、县(市、区)当年未完成任务的户数,对其补助资金予以核减。
  八、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根据农村住房解困实施进度,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农村住房解困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九、各级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解困工作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安排下年度农村住房解困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十、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将对农村住房解困工作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
  十一、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和收回农村住房解困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并依法进行查处。
  十二、各市在农村住房解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报告。

  附件:1、山西省农村住房解困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山西省农村住房解困对象核准情况汇总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表1:
  山西省农村住房解困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所在县(市、区)名称

 

 

年度农村住房解困任务

 

年度农村住房解困所需

资金总额(万元)

 

按解困对象类型划分

农村低保户

 

年度农村住房解困资金

 

农村低保边缘户

 

其中:市级财政补助

 

因灾因病返贫户

 

   县级财政补助

 

重点优抚对象

 

   个人出资 

 

按解困方式划 分

新 建

 

   其他(请注明)   

 

改 建

 

已落实的解困资金

 

修 缮

 

其中:市、县财政

 

置 换

 

   个人出资

 

其 它

 

   其  他

 

解困工作

实施情况

和进度

 

 

 

 

申请省级专项补

助资金数额(万元)

 

 

县级建设

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县级财政

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级建设

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级财政

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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