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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山西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山西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晋财建[2009]77号)


各市、县财政局,建设局(建委):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晋政发[2008]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为了规范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以下简称农村住房解困)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做好我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工作,现就有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省级专项补助资金通知如下:
  一、农村住房解困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村住房解困任务的补助资金。
  二、农村住房解困对象为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因灾因病返贫户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户。年度农村住房解困对象由县(市、区)建设、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确定。
  三、省、市、县三级财政按4:3:3的比例,平均每户补助11000元,用于农村住房解困,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比例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四、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下达各市的农村住房解困任务将资金全部下达到各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市建设局(建委)提供的农村住房解困执行进度,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两次,第一次为每年3月30日前,将当年任务70%的补助资金下达给承担任务的县(市、区)财政局;第二次为10月30日前,各市建设局(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当年任务检查验收后,将剩余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并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
  五、下达第二次省级剩余补助资金前,承担农村住房解困任务的各县(市、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建设局联合申请农村住房解困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正式文件;
  2、《山西省农村住房解困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3、《山西农村住房解困对象核准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
  4、本县(市、区)农村住房解困工作实施情况(包括:解困对象的认定、确定的解困方式和补助标准、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落实、实施进度等情况)和其他资料;
  5、县财政配套资金拨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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