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7年已经明确的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项目不论投资来源、规模大小,也不论是否进入重点工程项目名录,均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发放施工许可证,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大质量和安全施工监督执法力度,配足监管力量,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现场的监督和检查,重点检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要跟踪监管、专项督办,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严格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及不执行国家质量安全管理强制性条文的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市也要尽快明确市、县(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加强对工程项目和工程参建单位的监督,实施从工程报建、招标投标、质量和安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切实担负起工程项目具体监管的职责。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其它监管责任不明确的专业工程,应报请各市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四、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严格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各项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的主体,要对工程负总责,保障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为施工单位质量和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和外围环境。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要符合资质要求,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审查,并对设计、审查质量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预防控制体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程以及投标时承诺的管理、技术和机械设备组织到场,严格执行施工合同,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规程,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履行监理职责,重点对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