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完善政策(4月中旬-6月中旬)。各县区结合去年以来市政府出台的宿政发〔2008〕2号文件等促就业、促创业、强化技能鉴定、完善社会制度、规范工资支付的惠民政策,出台相应贯彻意见和实施细则。市、县区在调研基础上完善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四阶段:推进服务(5月中旬-7月中旬)。工作小组对开发区企业开展针对性劳动保障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劳动争议处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岗位升级技能鉴定等具体问题,稳定职工队伍,协调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对确定的困难企业给予全方位政策帮扶服务。对商贸流通、三产服务业加大社保扩面力度。对统计的就业困难群体多措并举帮扶就业。对有创业愿望劳动者给予创业培训,扶持创业。对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全面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对工程建设企业加大监察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五阶段:督查评比(7月下旬)。工作小组采取跟踪督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促就业、促创业的扶持政策;督促企业和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承担社会责任;督促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双证制度落实;督促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创星升级,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对创业成功,带动就业成效突出的创业典型,评比“宿迁市创业之星”;对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裁员、不减员,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用工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参保率较高、严格执行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企业单位评比“宿迁市和谐守信企业”;对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达星级,评比“宿迁市星级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评比结果将在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适时进行表彰。
四、活动重点
一是满足一批企业用工需求。一如既往地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全面开展对各开发区企业用工需求走访调查,及时了解企业特别是新建大项目的开工时间、用工人数和招聘条件等情况,为大项目推进提供劳动力保障。全面建立企业用工需求台帐,根据需求,适时举办招聘活动。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培训机构,根据开发区产业特点和企业需求,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和培训计划,开展“订单”“定向”培训,深入开展“校企合作”和“乡企挂钩”活动,确保满足开发区企业用工需求。
二是帮扶一批困难企业。落实《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开展困难企业界定工作,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走访、调查、认定,明确专人跟踪服务,建立联系点制度和困难企业基础台帐。主动帮助困难企业,落实社会保险缓缴、在岗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指导企业在运行困难情况下依法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帮助企业建立合适的工时制度,妥善解决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等问题。
三是援助一批就业困难对象。落实即将出台的《宿迁市公益性岗位认定使用和管理办法》,各级财政足额安排购买岗位资金,强化岗位储备,加大政府购岗力度,搜集社会公共管理类、社区服务类、机关事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和其他公益服务性岗位,并使之与就业困难人员实现有效对接。全面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主要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4050”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残疾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3540”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失业并登记且一年内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8类人员。建立困难就业人员基础台帐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就业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落实《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4月底前,所有县(区)都要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最低每人每月不得低于3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