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条件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清退出施工工地。
2.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1.对无任何证照,非法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列入清理取缔名单,清退出施工现场。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企业,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整顿。整顿后复产须经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列入正常施工企业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政府及各公路建设项目部要将所管理项目施工企业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太原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本地区的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省、市、县政府及部门联动分类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要求配合省、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市、县(区)政府及部门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根据三类施工企业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五、专项整治检查步骤
(一)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县(市、区)政府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部署,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检查安排部署工作。
(二)第二阶段: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全面自查自整,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全面排查整治(3个月)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由建设单位牵头,设计、施工单位参加,实施自查自整。项目管理单位对排查出的三类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进行分类登记、分类整治,并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各县(市、区)政府及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排查摸底、分类整治,并按方案要求及时公布和签字上报;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县级政府及项目管理单位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实施分类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