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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9.是否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的易发生的高处坠落、车辆伤害、触电、坍塌、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放炮等事故制定落实防控方案和措施,安全技术操作程序是否有针对性;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是否经有关部门验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二)对地方政府和部门检查
  1.是否按要求对本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辖区内影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的隐患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施工企业(业户)列入了取缔名单实施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业户)列入停产整顿名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的施工企业(业户)加强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取缔、停产的施工企业(业户)进行公示。
  2.是否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行管部门及业主依法监管、施工企业全面负责、监理单位认真监督、参建各方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对考核指标进行层层分解,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是否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班子成员和各级管理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问题,会议确定事项是否得到落实。
  4.是否建立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当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足配强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本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应急预案,配置相应人员装备;是否落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事前责任追究;是否依法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方式
  (一)施工企业自查自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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