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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和标准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7.供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和特种设备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是否到位,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建立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是否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因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进行有效排查治理。
  8.燃煤发电企业储灰场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排放计划,排洪设施、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对安全设计与建设施工、相关建设工程核准或审批以及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是否对存在危害大坝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超期服役等隐患进行有效治理,对下游和周边存在的居民点、铁路、公路、水源地进行安全监控。
  9.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是否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定及电力行业工程建设标准有关规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对各参建单位及转包、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否规范,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审查是否严格;是否对排查发现的易塌方、高处坠落、火灾、施工机械和压力容器设备事故隐患进行了治理。
  10.是否对企业自查和供电部门查出的受电设施、用电设备、应急预案、应急电源及安全运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筹措资金,认真进行整改。
  (二)对政府和职能部门检查
  1.是否按照要求对本地区电力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所有电力企业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电力企业列入关闭名单实施关闭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电力企业列入停产整顿名单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电力企业加强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的电力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
  2.是否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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