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宗教局关于加强宗教场所公共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宗教局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公共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公共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市宗教局)
为加强我市宗教活动场所公共安全管理,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及参加宗教活动人员安全,依法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及《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构建宗教活动场所公共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健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办)、村(社区)4级宗教工作信息网络,确保信息及时,通讯畅通。
(五)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本意见所称大型宗教活动,是指举行参加宗教活动信教群众超过1000人以上、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
凡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应制定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经当地宗教、公安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政府备案。
二、工作职责
(一)市县两级政府:负责辖区宗教活动场所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安全管理体制。
(二)市、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组织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局: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公共安全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宗教活动场所秩序、侵害宗教教职人员及信教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案件;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做好宗教传统重大节日和大型宗教活动交通秩序维护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JP〗